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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日常輔導(2)

發(fā)表時間:2012/11/29 9:10:51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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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根據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濟法日常輔導(2)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的,應當進行清算

1.通知和公告?zhèn)鶛嗳?。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申報債權。

2.財產清償順序。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

(2)所欠稅款;

(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yè)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yè)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投資人的持續(xù)清償責任。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重要結論:

(一)由于個人獨資企業(yè)的投資人對企業(yè)債務是承擔無限責任,所以在清算的時候是按順序清償,而不是按比例清償。

(二)個人獨資企業(yè)解散后,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yè)存續(xù)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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