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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考試《經(jīng)濟法》知識點:民事行為的效力

發(fā)表時間:2016/11/22 10:48:3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guān)注微信:關(guān)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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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四】民事行為的效力

【解釋1】民事行為包括有效的民事行為(即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

【解釋2】本書結(jié)合教材第五章內(nèi)容,對相關(guān)考點進行了補充和修正。

1.民事法律行為的實質(zhì)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yīng)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

【解釋】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以設(shè)立、變更、終止民事權(quán)利和民事義務(wù)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

2.無效合同

根據(jù)《合同法》第52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解釋1】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屬于無效合同。

【解釋2】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不論是否損害國家利益,一律屬于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解釋3】惡意串通,不論其損害國家、集體還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屬于無效合同。

3.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合同;

(2)顯失公平的合同;

(3)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4)受欺詐、脅迫而訂立的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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