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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經(jīng)濟法復習講解(3)

發(fā)表時間:2012/12/27 8:55:39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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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會計職稱考試網(wǎng)根據(jù)考生在復習過程中遇到的問題,本站對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中級會計師經(jīng)濟法復習講解(3),做了特別整理,以方便大家更好的備考2013年會計職稱考試!

法律行為和代理

一、法律行為

(一)法律行為的概念和特征

這里所述的法律行為是民事法律行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依法產(chǎn)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為。它是法律事實的一種,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行為是以達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這一方面表明法律行為應是行為人有意識創(chuàng)設的、自覺自愿的行為,而非受脅迫、受欺詐的行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為是行為人以達到預期目的為出發(fā)點和歸宿的。法律行為的目的性,是決定和實現(xiàn)行為的法律效果的基本依據(jù)。

2.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為人將其期望發(fā)生法律效果的內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達于外部的行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為與非表意行為,例如事實行為等相區(qū)別的重要標志。行為人僅有內心意思但不表達于外部,則不構成意思表示,法律行為也不能成立;行為人表達于外部的意思如果不是其內心的真實意思,法律行為原則上也不能成立。

3.法律行為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法行為

法律行為只有從內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違背法律的規(guī)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也才能產(chǎn)生行為人所預期的法律后果,否則,該行為不但不會產(chǎn)生行為人預期的法律后果,而且還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非法行為不是法律行為,例如侵權行為。確認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有利于指導行為人樹立正確的行為模式,明確何種行為是可為或不可為、是否為法律所認同,從而達到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目的。

(二)法律行為的分類

法律行為從不同角度可作不同的分類。不同類型的法律行為,具有不同的法律意義。

1.單方法律行為和多方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幾個方面的意思表示而進行的分類。單方法律行為是指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債務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銷、無權代理的追認等。多方法律行為是指依兩個以上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行為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便于正確認定法律行為的成立及其效力。單方法律行為只要有一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而多方法律行為則需要雙方或多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才能成立。

2.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是否存在對待的給付而進行的分類。這里所稱的對待給付,是指一方為獲取對方提供的利益而償付的代價。有償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相互之間享有權利時必須償付相應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買賣、租賃、承攬等。無償法律行為是指一方當事人享有權利時不需支付任何代價的法律行為,例如贈與、無償委托、借用等。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便于確立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范圍及其責任后果的承擔。一般而言,有償法律行為的義務人的法律責任比無償法律行為義務人的法律責任要重。

3.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而進行的分類。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明確規(guī)定必須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為,例如,《合同法》規(guī)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fā)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不要式法律行為是指法律未規(guī)定特定形式,可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形式即可成立的法律行為。區(qū)分要式與不要式法律行為對于判定法律行為的成立具有意義,同時,法律規(guī)定某些法律行為須以要式成立,可以督促當事人謹慎進行民事活動,使權利義務關系明確具體并有確鑿憑證,從而起到穩(wěn)定交易秩序的作用。

4.主法律行為和從法律行為

這是按照法律行為之間的依存關系而進行的分類。主法律行為是指不需要有其他法律行為的存在就可以獨立成立的法律行為。從法律行為是指從屬于其他法律行為而存在的法律行為。例如,當事人之間訂立一項借款合同,為保證合同的履行,又訂立一項擔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擔保合同是從合同。這種分類的法律意義在于便于明確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關系。從法律行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為;主法律行為不成立,從法律行為則不能成立;主法律行為無效,則從法律行為也當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為履行完畢,并不必然導致從法律行為效力的喪失。

法律行為除上述分類外,還有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等分類方法。

(三)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

法律行為的有效是指法律行為足以引起權利義務設立、變更、終止的法律效力。法律行為的成立是法律行為有效的前提,法律行為從成立時起具有法律約束力,行為人非依法律規(guī)定或取得對方同意,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但是,已成立的法律行為不一定必然發(fā)生法律效力,只有具備一定有效條件的法律行為,才能產(chǎn)生預期的法律效果。法律行為的有效要件分為形式有效要件和實質有效要件。

1.法律行為的形式有效要件

這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方式必須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規(guī)定用特定形式的,應當依照法律規(guī)定。如果行為人對法律規(guī)定必須采用特定形式而未采用的,其所進行的法律行為則不產(chǎn)生法律效力。

書面形式可分為一般書面形式和特殊書面形式。特殊書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證形式、鑒證形式、審核批準形式、登記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書面形式優(yōu)于口頭形式,特殊書面形式優(yōu)于一般書面形式。

其他形式主要有視聽資料形式和沉默形式。根據(jù)我國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當事人以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形式實施的民事行為,如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系人作為證人或有其他證據(jù)證明該民事行為符合《民法通則》規(guī)定的實質有效要件的,可以認定有效;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民事權利的要求,對方未用語言或文字明確表示意見,但其行為表明已接受的,可以認定為默示,不作為的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規(guī)定或當事人雙方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2.法律行為的實質有效要件

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實質有效要件:

(1)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進行民事法律行為。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法律確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現(xiàn)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根據(jù)《民法通則》的規(guī)定:無行為能力人,即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進行的行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只能進行與其年齡、智力或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即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但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公民,可以獨立地在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內進行民事活動。對于法人而言,民事行為能力隨其成立而產(chǎn)生,隨其終止而消滅。但法人民事行為能力的行使也要與其民事權利能力范圍相適應,才能發(fā)生法律效力。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的范圍一般以核準登記的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業(yè)務范圍為準。除此之外,法人只有權從事為維持其存在所必需的法律行為。

這里所稱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是兩個相對應的概念。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行為能力的實現(xiàn)是以具有權利能力為前提的,首先要有權利資格,然后才談得上是否能夠通過自己有意識的行為來加以實現(xiàn)。一般來說,法人的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是統(tǒng)一的,均隨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成立而產(chǎn)生,隨其終止而消滅。但對公民來說,有權利能力,不一定就有行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齡和精神、智力狀況作為判斷和確定公民行為能力的依據(jù)。

(2)意思表示真實。這是指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覺自愿作出的,同時與其內心所表達的意思相一致。法律行為必須是意思表示真實的行為,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實(亦可稱為有瑕疵),則不應產(chǎn)生法律效力。例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脅迫、欺詐的原因而作出的,則因其不能真實反映行為人的意志而不產(chǎn)生法律上的效力;行為人基于某種錯誤認識而導致意思表示與內心意志不一致的,則只有在存在重大錯誤的情況下,才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撤銷;行為人故意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的,則該行為人無權主張行為無效,而善意的相對人或第三人可根據(jù)情況主張行為無效。

(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是由法律行為的合法性所決定的。不違反法律是指意思表示的內容不得與法律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guī)定相抵觸,也不得濫用法律的授權性或任意性規(guī)定達到規(guī)避法律強制規(guī)范的目的。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是指法律行為在目的上和效果上不得損害社會經(jīng)濟秩序、社會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不得損害國家及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的利益。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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