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答記者問
2019年3月15日,財政部公布了《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9號,以下簡稱《決定》),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財政部令第25號)進行了修改。為便于各方面了解掌握《決定》有關內容,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決定》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決定》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減證便民、優(yōu)化服務的決策部署,優(yōu)化注冊會計師行業(yè)服務,根據(jù)《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fā)〔2018〕27 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證明事項清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fā)〔2018〕47 號)有關要求,需要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相關規(guī)定作出修改。
需要說明的是,本次修改是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的第二次修改。此前,2017年12月4日《財政部關于修改<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等6部規(guī)章的決定》(財政部令第90號)曾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予以修改,增加了審批責任追究的條款。
2.問:《決定》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答:《決定》對《注冊會計師注冊辦法》共修改了11條,新增1條,主要是簡化了申請注冊者需要提供的申請材料,完善了相關監(jiān)管和法律責任條款。
3.問:《決定》對申請材料作了哪些具體的簡化規(guī)定?
答:一是申請材料僅保留注冊會計師注冊申請表一項,不再要求提供“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全科合格證書復印件”、“2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注冊申請人從事審計業(yè)務2年以上證明表”、“與所在會計師事務所簽定的聘用合同復印件”、“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身份證明復印件”、“有效人事檔案證明或者退休證明復印件”等材料。
二是進一步簡化港澳臺居民和外國人的申請材料信息。港澳臺居民提供其居民居住證信息或者出入境證件信息即可,不再要求提供港澳臺人員就業(yè)證。同時,外國人提供護照和簽證信息、《外國人工作許可證》信息即可,不再要求提供“中國勞動行政管理部門發(fā)放的就業(yè)證復印件”。
4.問:《決定》在監(jiān)管和法律責任方面完善了哪些規(guī)定?
答:一是按照權責一致的原則,《決定》明確由申請人和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分別對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二是按照“放管結合”的要求,根據(jù)行政處罰法、注冊會計師法、行政許可法有關規(guī)定,《決定》明確了出具虛假材料和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法律責任。
5.如何做好《決定》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一是要貫徹落實。要認真開展對注冊工作人員的培訓,修改工作程序和流程,優(yōu)化申請人申請注冊時服務體驗,將改革要求落到實處。二是要加強宣傳。要多渠道、多層次、多領域廣泛宣傳改革措施,為《決定》的順利實施營造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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