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濟法基礎知識
(一)經濟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從經濟法調整對象出發(fā),經濟法即調整經濟管理關系、市場管理關系和組織管理性的協作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經濟法的調整對象包括三類:
1.經濟管理關系
經濟管理關系,即指國家作為社會管理者運用一系列手段在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過程中所形成的社會關系。這種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有如下幾點說明:第一,它是一種經濟關系,以此區(qū)別于行政指導關系;第二,這種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是以市場經濟體制為基礎;第三,宏觀經濟管理關系是宏觀領域的經濟關系,它關系國計民生,是對國民經濟進行全局性、整體性調控而形成的;第四,宏觀經濟管理關系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如發(fā)展計劃、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yè)政策等,因而可以分化出各種具體的宏觀經濟管理關系,如計劃關系。財政政策關系、貨幣政策關系、產業(yè)政策關系等。
2.市場管理關系
所謂市場管理關系是國家在市場管理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市場管理關系由經濟法調整。市場管理關系具體包括以下方面:第一,維護公平競爭關系;第二,產品質量管理關系;第三,消費者權益保護關系。
3.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對經濟的參與,將由直接的行政命令和行政指揮,轉向公開市場操作和間接干預,這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社會化趨勢。直接體現國家意志而具有組織管理性的流轉和協作關系、或日超出民法調整范疇的“平等主體”之財產關系,即應當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這些關系主要有以下兩種表現形式:其一,國家通過政府機構或設立企業(yè)、委托代理人直接參與經濟活動或經濟關系,如進行招標、定(購)貨、發(fā)包、出讓、信貸、擔保等活動時發(fā)生的合同關系;其二,平等的國家機關或財政主體之間的經濟協作關系。
(二)經濟法的本質
經濟法的本質有兩層含義:一是指一般意義上的法的社會性和階級性等;二是經濟法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門的性質或屬性。經濟法作為法的一個部門,集中體現為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是由經濟的社會化所導致的國家干預、參與經濟之法,現概括和分述如下:
1.經濟法是平衡協調法
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中,經濟關系復雜,各種社會個體之間以及社會個體和整體之間存在著矛盾,需要經濟法進行平衡協調。所謂平衡協調,是指經濟法的立法和執(zhí)法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fā)展和社會經濟利益出發(fā),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
2.經濟法是社會本位法
行政法以行政權力的設置和制約為核心,強調上下隸屬的行政關系,可以說是權力本位法;民法強調人人生來平等和自由,以個人權利為本位;經濟法則以社會利益和社會責任為最高準則,立足社會整體,以大多數人的意志和利益為重,屬于社會本位法。
3.經濟法是系統、綜合調整法
隨著現代社會化大生產的發(fā)展,復雜多變的經濟關系相互聯結、相互滲透,出現了對經濟關系進行綜合治理和系統調整的要求。經濟法正是反映經濟關系分化與綜合兩種發(fā)展趨勢要求,體現法律的統、分調整機制功能的法律部門。一方面,經濟法通過具體制度和規(guī)范,分別細致地調整各種經濟關系;另一方面又在總體上對經濟關系進行系統、綜合的調整。
4.經濟法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法
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在現代市場經濟中是一對能夠左右經濟全局的突出矛盾。經濟法在它們的對立統一中產生和發(fā)展,并由此體現著經濟法的本質和功能。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頒布的經濟性法律、法規(guī),都是經濟民主和經濟集中對立統一的產物。
5.經濟法是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法
源于羅馬法的公私法劃分及其概念,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深蒂固。按照羅馬法的經典界說,規(guī)定國家公務的法為公法;規(guī)定個人利益的法為私法,如物權法、合同法等。但是,將經濟法單純地歸結為公法或私法,都有失偏頗。因為經濟法不是只體現國家意志和利益、單純干預和管理經濟的公法,更不是立足于個人權利本位的私法,而是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并對之進行平衡協調的以公為主、公私兼顧的新型的法。
(三)經濟法的基本原則
經濟法基本原則是經濟法宗旨和本質的具體體現,是經濟立法、經濟司法、經濟法的實施等一切經濟法制工作都必須遵循的指導方針,對經濟法所調整的經濟關系的各個方面和全過程都具有普遍指導意義。
1.平衡協調原則
基本含義是經濟法的立法和執(zhí)法要從整個國民經濟的協調發(fā)展和社會整體利益出發(fā),來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協調經濟利益關系,以促進、引導或強制實現社會整體目標與個體利益目標的統一。平衡協調原則的基本要求,就是經濟法的制定及實施各個環(huán)節(jié),都應體現經濟自由與經濟秩序的統一、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的統一、實質公平與社會效益的統一、經濟民主與經濟集中的統一、看得見的手與看不見的手的統一,國家調控與市場資源配置的統一這些價值和理念。
2.維護公平競爭原則
是經濟法反映社會化市場經濟內在要求和理念的一項核心的、基礎性的原則,不僅直接體現在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還體現在經濟法的各項制度如規(guī)劃和產業(yè)政策、財政稅收中。
3.有限干預原則
有限干預原則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必須有所為、有所不為,有限干預原則要求政府對市場的干預合法、合理、合經濟規(guī)律。
4.責權利相統一原則
是指在經濟法律關系中各管理主體和公有制經營主體所享受和承擔的權(力)利、義務、職責必須相一致,不應當有脫節(jié)、錯位、不平衡等現象存在。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或以公有制為主導的市場經濟條件下,這是作為經濟法靈魂的一項根本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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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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