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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jīng)濟法》第四章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發(fā)表時間:2019/6/20 10:20:1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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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買賣合同中標的物的風險承擔

(1)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釋】所有權(quán)轉(zhuǎn)移≠標的物毀損、滅失風險的轉(zhuǎn)移;因為二者都有“除外規(guī)定”。

(2)因買受人的原因致使標的物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交付的,買受人應當自違反約定之日起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

(3)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shù)脑谕緲说奈铮斒氯肆碛屑s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

【解釋】上述規(guī)定是“路貨交易”,即標的物正在運輸,然后當事人才簽訂合同。而如果當事人先簽訂合同,然后再找人運輸貨物至約定的交付地點,此時標的物風險轉(zhuǎn)移規(guī)定是:交付(運至交付地點)之前風險屬于出賣人,交付之后風險屬于買受人;而如果當事人并沒有約定“交付地點”,則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之后,風險轉(zhuǎn)移給買受人。

(4)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標的物需要運輸?shù)模鲑u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

(5)出賣人按照約定或者依照規(guī)定將標的物置于交付地點,買受人違反約定沒有收取的,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自違反約定之日起由買受人承擔。

(6)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quán)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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