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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期須服從的用藥原則
(1)妊娠期要避免不必要的用藥,包括保健藥品。
(2)根據孕周大小即胎兒所需發(fā)育時期考慮用藥,如懷孕3個月以內是胎兒器官發(fā)育重要時期,用藥要特別慎重,可以推遲治療的盡量推遲到這時期以后。
(3)根據藥物可能對胎兒影響程度不同,從選擇對胎兒影響最小的藥物起用,如妊娠合并甲亢,選用先后程序可為:鎮(zhèn)靜劑(安定)、β受體阻滯劑(可替洛貝)、抗甲狀腺代謝藥(丙硫氧嘧啶)。
(4)新藥和老藥同時有效時,能用效果肯定的老藥,就避免使用尚未確定對胎兒有不良影響的新藥,能用小劑量藥物就避免用大劑量藥物。
(5)孕婦出現(xiàn)緊急情況必須用藥時,也應該盡量選用確經臨床多年驗證無致畸作用的A、B類藥物。
美國的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將孕期用藥完全性分為5級
A級藥物對孕婦完全,對胚胎、胎兒無危害,如適量維生素A、B1、B2、C、D、E等;
B級藥物對孕婦比較安全,對胎兒基本無危害,如青霉素、紅霉素、地高辛、胰島素等;
C級藥物僅在動物實驗研究時證明對胎兒致畸或可殺死胚胎未在人類研究證實,孕婦用藥需權衡利弊,確認利大于弊方能應用
D級藥物對胎兒危害有確切證據,除非孕婦用藥后有絕對效果,否則不考慮應用;X級藥物可使胎兒異常,在妊娠期間禁止使用。
(6)為防止藥物誘發(fā)胎兒畸形,在妊娠前3個月,不宜用C、D類藥物(動物C和人體D有危害的證據)。
(7)孕婦在搶救等特殊情況下使用C、D類藥時,應給予真實、確切的說明。如血清制品引起的過敏性休克,給予葡萄糖酸鈣(A類)、撲爾敏(B類)無效時,只好使用氟丙嗪(C類)、地塞米松(D類)等藥物,這樣才能有效控制病情。
(8)如遇妊娠合并癲癇,鑒于如孕期癲癇頻繁發(fā)作,本身對母嬰損害很大,所以為控制癲癇發(fā)作治療用藥(D類),使用藥物劑量要調節(jié)至控制病情發(fā)作的最小劑量。孕期患者接受氨基糖苷類(D類)、萬古霉素、氯霉素、磺胺藥、氟胞嘧啶(C類)治療時必須進行血藥濃度監(jiān)測,以減少藥物不良反應。在妊娠著床后的20天之內用藥,對胚胎沒有影響或直接殺死胚胎;器官發(fā)育階段(孕3~8周)是胎兒的主要致畸階段,藥物特別是有害藥物在此期進入胚胎,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或可致流產,產生致死的或永久性的真畸形。器官形成期之后的孕中、后期給藥,一般不會致畸,但是卻可改變胎兒器官和組織的生長和功能。藥物彌散或通過胎盤的方式進入胎兒體內,孕婦服藥后臍靜脈中藥物濃度高于動脈血中的藥物濃度。但母體血液與胎兒組織之間的平衡至少需40 min,分娩前數小時,可通過胎盤的藥物(分娩時通常應用局麻藥),應小心使用避免胎兒中毒,因為斷臍以后新生兒因代謝和分泌功能未成熟,其肝或腎清除藥物的速度相當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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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hb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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