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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jié) 合同法
1合同的訂立
1.1合同的形式: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其他形式,公正、審批登記等則是書面合同的特殊形式。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求為原則的。
原因:1、合同的本質對合同形式不做要求;2、市場經(jīng)濟要求不做限制;3、國際公約要求不做限制。
1.2要約和承諾
1.2.1要約是希望和其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應當符合規(guī)定:
1、內容具體;2、表明經(jīng)受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約束;
1.2.2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fā)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
(價目表的寄送、招標廣告、商業(yè)廣告(如果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guī)定,視為要約)、招股說明書)
1.2.3承諾:受要約人做出的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特征:1、必須由受要約人做出;2、只能向要約人作出;3、內容與要約內容一致;4、在承諾期限內作出。
1.2.4要約和承諾的生效:到達主義。(只有到達主義可以允許撤回,而投郵主義不可能撤回承諾)
1.3合同的基本內容:何人、何物、何時、數(shù)量、質量、價款、違約、爭議解決。
(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標的,數(shù)量、質量、價款,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1.4格式合同條款
發(fā)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理解合同內容,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一方的解釋,與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條款為準。
1.5訂約責任的種類
1.5.1訂立過錯責任:當事人如果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在合同訂立中有過錯的,給對方造成損失,不論合同成立與否,均應賠償。
包括: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信息;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1.5.2訂約保密責任
2合同的效力
2.1有效合同
2.1.1應具備條件:
1、當事人有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3、不違法。
2.1.2生效時間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2.2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的;
2、無代理權人以他人名義訂立的;
3、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
2.3無效合同
違法訂立的合同。(損害國家、集體、第三人、公共利益或有非法目的)
確認權歸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
2.4可變更、撤銷合同
是指欠缺生效條件,但一方當事人可以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是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而訂立的;
2、訂立時不公平,使對方在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2.5合同無效和被撤銷后的法律后果
2.5.1無效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它部分效力;合同無效、被撤銷或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爭議解決的方法條款。
對因履行無效合同和被撤銷合同而產生的財產后果應當依法進行處理,返還財產、賠償損失、追繳財產,收歸國有。
2.5.2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1年。
2.6其他
2.6.1表見代理
3合同的履行
3.1合同履行:合同各方當事人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實現(xiàn)各自的權利,使各方的目的得以實現(xiàn)的行為。
3.2履行原則:全面適當履行、誠實信用。
3.3第三人履行合同的種類
3.4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3.4.1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行為;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4.2先履行抗辯權:當事人互負債務,先履行一方不履行,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的一方履行不符合規(guī)定的,后履行的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3.4.3不安履行抗辯權:合同中規(guī)定了履行的先后順序,合同成立之后應當后履行合同的一方財務狀況惡化,應當先履行的合同一方在對方為履行或者提供擔保前有權拒絕先為履行。
4合同的終止
4.1合同終止:當事人之間根據(jù)合同確定的權利義務在客觀上不復存在。
4.2終止條件:
1、債務已按照約定履行;2、合同解除;
3、債務互相抵消;4、債務人依法將標底的物提存;
5、債券債務同歸一方;6、債權人免除債務;
7、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其他情況。
4.3債務人將標的提存的情況:
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受;拒受
2、債權人下落不明;失蹤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jiān)護人;死亡
4、其他。
5合同爭議的解決
5.1和解:在自愿友好的基礎上,解決糾紛。
5.2調解:發(fā)生爭議,協(xié)商不能解決,在經(jīng)濟合同管理機關或有關機關團體等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促使雙方互相讓步,達成協(xié)議。
5.3仲裁:當事人雙方在爭議發(fā)生前或爭議發(fā)生后達成協(xié)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做出裁決,并負有自動履行義務的一種爭議的解決方式。
5.3.1原則:1、自愿原則;2、公平合理;3、依法獨立進行;4、一裁終局。
5.3.2仲裁協(xié)議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是否裁
2、仲裁事項;裁什么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誰來裁
5.3.3仲裁庭的組成(兩種方式):
1、當事人約定由三名仲裁員組成;
2、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組成;
5.3.4仲裁裁決的執(zhí)行:當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裁決是,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5.4訴訟:當事人依法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審理雙方之間發(fā)生的合同爭議,做出由國家強制保證實現(xiàn)其合法權益、從而解決糾紛的審判活動。
合同雙方如果未約定仲裁協(xié)議,則只能以訴訟作為解決爭議的最終方式。
對于一般合同爭議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的糾紛一般都是用于不動產所在地的專署管轄;也允許在書面協(xié)議中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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