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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級造價師《造價管理基礎知識》考試知識點:違約責任

發(fā)表時間:2021/3/24 17:36:32 來源:互聯(lián)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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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

(一)違約責任及特點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應依法承擔的責任,與其他責任制度相比,

違約責任有以下主要特點:

(1)以有效合同為前提。

(2)以違反合同義務為要件。

(3)可由當事人在法定范圍內約定。

(4)是一種民事賠償責任。

繼續(xù)履行 首選方式,要求按照原合同的約定繼續(xù)履行。

采取補救措施 標的物的質量不符合約定,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賠償損失 一方不履行義務或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了損失,應該賠償。

違約金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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