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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招標投標爭議的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了解
7.3.1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認為行政機關行使職權(quán)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quán)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維護自己權(quán)益的救濟渠道。因此,能夠通過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解決的招標投標爭議有嚴格的限制。如果從爭議主體區(qū)分,招標投標爭議可以分為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和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兩類。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只能解決后一類爭議。規(guī)范行政復議行為的法律主要是1999年4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行政復議法》;規(guī)范行政訴訟行為的法律主要是1989年4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的《行政訴訟法》。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都應當針對具體行政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相對于抽象行政行為的。抽象行政行為是指行政機關制定和發(fā)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guī)范性文件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行政主體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guī)范或規(guī)則適用于特定事件或特定人而作出的特定處理。在招標投標中,行政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的爭議主要表現(xiàn)為以下三個方面:第一,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關對招標人、投標人,以及相關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行政處罰,被處罰人不服的;第二,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關對招標投標中的一些行為作出了行政決定,如決定中標無效,該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不服的;第三,招標投標監(jiān)督機關對招標投標中的投訴作出了處理決定,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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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