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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guī)與政策》: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況

發(fā)表時間:2012/8/6 12:06:37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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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況

《招標投標法》第37條規(guī)定:“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jīng)進入的應當更換。”

對不同類別的項目,相關部門規(guī)章對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況作了更具體的規(guī)定。

(1)依法必須招標項目

根據(jù)《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1)投標人或者投標入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

2)項目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督部門的人員;

3)與投標人有經(jīng)濟利益關系,可能影響對投標公正評審的;

4)曾因在招標、評標以及其他與招標投標有關活動中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評標委員會成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

(2)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項目

根據(jù)《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投標實施辦法》、《進一步規(guī)范機電產(chǎn)品國際招標投標活動有關規(guī)定》的規(guī)定,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況有:

1)已經(jīng)參加了招標文件審核的專家,不得參加同一招標項目編號下同一包的評標工作。

2)凡與招標項目或投標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關系的外聘專家,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隨機抽取的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項目評標。如與招標人、投標人、制造商或評審項目有利害關系的,專家應當主動申請回避。利害關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況:

①評審專家在某投標人單位或制造商單位任職、兼職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評審專家任職單位與招標人單位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評審專家的近親屬在某投標人單位或制造商單位擔任領導職務的;

④有其他經(jīng)濟利害關系的;

⑤同一評標項目,來自同一法人單位的評審專家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數(shù)的1/3。

(3)政府采購項目

根據(jù)《政府采購評審專家管理辦法》、《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的情況有:

1)招標采購單位就招標文件征詢過意見的專家,不得再作為評標專家參加評標。

2)采購人不得以專家身份參與本部門或者本單位采購項目的評標。

3)采購代理機構工作人員不得參加由本機構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標。

4)評審專家原則上在一年之內(nèi)不得連續(xù)3次參加政府采購評審工作。

5)評審專家不得參加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評審活動。對與自己有利害關系的評審項目,如受到邀請,應主動提出回避。財政部門、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也可要求該評審專家回避。有利害關系主要是指3年內(nèi)曾在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中任職(包括一般工作)或擔任顧問,配偶或直系親屬在參加該采購項目的供應商中任職或擔任顧問,與參加該采購項目供應商發(fā)生過法律糾紛,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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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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