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廣大考生復習備考2014年初級審計師考試,小編特整理了審計理論與方法輔導,希望對大家的復習備考能有所幫助。
審計的含義
(一)審計的定義
審計是一種獨立的經濟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活動。(職能)
審計是由專職機構或人員接受委托或授權,以被審計單位的經濟活動為對象,對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的全部或一部分經濟活動的有關資料,按照一定的標準進行審核檢查,收集和整理證據,以判明有關資料的合法性、公允性、一貫性和經濟活動的合規(guī)性、效益性,并出具審計報告的監(jiān)督、評價和鑒證活動。
按照實施審計的主體不同,可分為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
國家審計也稱政府審計,是由國家審計機關代表國家依法進行的審計,主要監(jiān)督檢查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的財政收支及公共資金的收支、運用情況。
內部審計是組織內部的一種獨立客觀的監(jiān)督和評價活動,它通過審查和評價經營活動及內部控制的適當性、合法性和有效性來促進組織目標的實現(xiàn)。
社會審計也稱獨立審計、民間審計或注冊會計師審計,是指注冊會計師依法接受委托,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進行獨立審查并發(fā)表審計意見。
審計監(jiān)督區(qū)別于其他經濟監(jiān)督的根本特征是獨立性。
(二)審計主體和審計客體
審計主體通常是指審計關系中的審計人,即接受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的授權(或委托)而實施審計的主體。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主體是專職機構和專業(yè)人員。
審計客體是接受審計人審計的經濟責任的承擔者和履行者,即被審計單位。
(三)審計對象
審計對象是以各種資料反映的被審計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全部或部分經濟活動,是審計行為所指向和作用的承受體。簡而言之,審計對象是審計客體的經濟活動。
審計的獨立性
(一)審計獨立性的表現(xiàn)
獨立性是審計的本質特征,也是審計區(qū)別于其他管理活動的獨特之處。表現(xiàn)在組織機構、業(yè)務工作、經濟來源和人員上的獨立等多方面。(記憶)
組織機構的獨立是審計工作獨立性的保障。
業(yè)務工作上的獨立是指審計工作不能受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的干擾,并且審計人員要保持形式和實質上的獨立,對被審查事項作出評價和鑒定。
經濟來源上的獨立是審計工作保持獨立性的物質基礎。
人員上的獨立要求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不存在經濟利害關系,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行政或者經營管理活動。
(二)國內外有關審計獨立性的表述(不用看)
審計的職能
審計的職能是指審計本身固有的、體現(xiàn)審計本質屬性的內在功能。它是不以人們意志為轉移的客觀存在。審計具有經濟監(jiān)督、經濟評價和經濟鑒證職能。(要會區(qū)別)
1.經濟監(jiān)督職能
經濟監(jiān)督是審計的基本職能。它主要是通過審計,檢查和督促被審計人的經濟活動在規(guī)定的范圍內沿著正常的軌道健康運行;檢查受托經濟責任人忠實履行經濟責任的情況,借以揭露違法違紀,制止損失浪費,查明錯誤弊端,判斷管理缺陷,進而追究經濟責任。在審計實務中,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從依法檢查到依法評價,從依法做出審計處理處罰決定到督促決定的執(zhí)行,無不體現(xiàn)著審計的經濟監(jiān)督職能。(例如,出題時用這句話問,體現(xiàn)什么職能)
2.經濟評價職能
審計人對被審計人的經營決策、計劃、方案是否切實可行、是否科學先進、是否貫徹執(zhí)行,內部控制系統(tǒng)是否健全、有效,各項經濟資料是否真實、可靠,以及各項資源的利用是否合理、有效等諸多方面所進行的評價,都可以作為提出改善經營管理建議的依據。
在現(xiàn)代審計實務中,效益審計最能體現(xiàn)審計的經濟評價職能。
3.經濟鑒證職能
經濟鑒證是指審計人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報表及其他經濟資料進行檢查和驗證,確定其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真實性、公允性、合法性,并出具證明性審計報告,為審計授權人或委托人提供確切的信息,以取信于社會公眾。
比如,注冊會計師接受委托并通過財務報表審計出具的審計報告就體現(xiàn)了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又如,國家審計機關經授權提交的審計結果報告也體現(xiàn)了審計的經濟鑒證職能
審計的地位
無論國家審計、內部審計,還是社會審計,都處于社會經濟生活的監(jiān)督控制地位。
國家審計因其自身特點具有權威性,其地位主要表現(xiàn)為綜合經濟監(jiān)督的地位。
內部審計是一個組織整個管理體系中不可或缺的特殊環(huán)節(jié),服務于本組織的總體目標。
社會審計有其充分的獨立性,不從屬于其他的部門和單位。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是一種保證服務,其產品是具有不同保證程度的報告(合理保證、有限保證)。注冊會計師不具備執(zhí)法的手段,只能拒絕接受委托或出具非標準審計報告。社會審計的地位表現(xiàn)為法定的但依托市場的經濟監(jiān)督。
審計的作用
審計的作用是指在審計實踐中履行審計職能所產生的客觀影響和實際效果。審計的作用可以概括為防護性作用和建設性作用。
所謂防護性作用,即制約作用,是指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對社會主義財產和經濟建設所起到的維護、保護、保證和保障等作用。
所謂建設性作用,即促進作用,是指完成審計工作任務后,因提出改進意見和建議而對宏觀和微觀經濟管理所起到的改善、加強、提高和促進等作用。
審計的具體作用,還因國家審計、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在監(jiān)督經濟活動中所處的位置和檢查范圍不同而有所不同。
1.國家審計的作用
(1)為宏觀政策的制定提供決策依據。
(2)維護財經法紀,監(jiān)督、保障和促進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
(3)追蹤反饋宏觀調控政策的運行效果。
2.內部審計的作用
(1)開展常規(guī)審計,促進企業(yè)合法經營。
(2)開展內部控制的評審,增強科學管理意識。
(3)開展效益審計,促進自我發(fā)展,不斷增強企業(yè)競爭實力。
3.社會審計的作用
(1)提高財務信息的質量,維護良好的市場秩序,保證市場經濟健康運行。
(2)促進企業(yè)完善內部控制,提高企業(yè)經營管理水平。
(3)為改善我國投資環(huán)境服務,有利于改革開放的進一步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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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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