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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敕
敕的本意是尊長對卑幼的一種訓(xùn)誡。南北朝以后成為皇帝詔令的一種。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對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為斷案的依據(jù)。依宋代成法,皇帝的這種臨時(shí)命令須經(jīng)過中書省“制論”和門下省“封駁”,才被賦予通行全國的“敕”的法律效力。
編敕,是將一個(gè)個(gè)單行的敕令整理成冊,上升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種立法過程。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編敕一般依律的體例分類,但獨(dú)立于《宋刑統(tǒng)》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載者,一斷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關(guān)于犯罪與刑罰方面的規(guī)定,所謂“麗刑名輕重者,皆為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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