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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契約與婚姻法規(guī)
1、契約立法。
其一,債的發(fā)生。宋代因契約所生之債占多數(shù),當然還有其他形式引發(fā)的債權,《宋刑統(tǒng)》與《慶元條法事類》在買賣之債的發(fā)生的法律規(guī)定上,強調(diào)雙方的“合意”性,對強行簽約違背當事人意愿的,要“重置(音)典憲”。
其二,買賣契約。宋代買賣契約分為絕賣和活賣與賒賣三種。絕賣為一般買賣?;钯u為附條件的買賣,當所附條件完成,買賣才算最終成立。賒賣是采取類似商業(yè)信用或預付方式,而后收取出賣物的價金。這些重要的交易活動,都須訂立書面契約,取得官府承認,才能視為合法有效。
其三,租賃契約。宋時對房宅的租賃稱為“租”、“賃”或“借”。對人畜車馬的租賃稱為庸、雇。
其四,租佃契約。宋代租佃土地活動十分普遍。地主與佃農(nóng)簽訂租佃土地契約中,必須明定納租與納稅的條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實行定額租。地主同時要向國家繳納田賦。若佃農(nóng)過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10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訴,由官府代為索取。
其五,典賣契約。宋代典賣又稱“活賣”,即通過讓渡物的使用權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贖權的一種交易方式。
其六,借貸契約。借指使用借貸,而貸則指消費借貸。當時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負債,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出舉。并規(guī)定:“(出舉者)不得還利為本,”不得超過規(guī)定實行高利貸盤剝。
2、婚姻法規(guī)。
宋承唐律,規(guī)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聽婚嫁?!边`犯成婚年齡的,不準婚嫁。宋律禁止五服以內(nèi)親屬結婚,但對姑舅兩姨兄弟姐妹結婚并不禁止。另外,《宋刑統(tǒng)》還規(guī)定:“諸州縣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違者雖會赦仍離之。其州上佐以上及縣令,于所統(tǒng)屬官亦同。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輔內(nèi)官門閥相當情愿者,并不在禁限?!?/p>
3、戶絕與繼承。
絕戶指家無男子承繼。絕戶立繼承人有兩種方式,凡“夫亡而妻在”,立繼從妻,稱“立繼”。凡“夫妻俱亡”,立繼從其尊長親屬,稱為“命繼”。繼子與絕戶之女均享有繼承權,但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財產(chǎn)繼承權,繼子享有1/4的財產(chǎn)繼承權。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財產(chǎn)繼承權,繼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為官府所有。
4、四等人。
元初,依據(jù)不同民族將民眾的社會地位劃分為四等:蒙古人社會政治地位最優(yōu)越;色目人(西夏、回回)次之;漢人再次之;南人(原南宋統(tǒng)治的民眾)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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