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有關操作事項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根據市人社局《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滬人社職(2014)726號]文件精神,現將有關具體操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有關鑒定申報及安排:
申報職業(yè)資格鑒定的團體和個人須按《2015年上海市國家職業(yè)資格鑒定公告》的范圍和要求申報鑒定,應在參加鑒定的月份所對應的受理鑒定申報和繳費日期內完成鑒定申報和繳費(繳費完成時間以考核費交至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賬戶為準),按規(guī)定的時間進行準考證下載打印,并持身份證、準考證有效證件按準考證時間參加鑒定。
技能操作類項目考務費用包括“考核費”與“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考核費”由市鑒定中心在受理鑒定申報和繳費日期內收取,“場地設備使用及材料能源費”在技能操作鑒定當日由實施鑒定的鑒定所收取。
管理類項目考務費用包括“考核費”與“評審費”兩部分,各團體或個人完成鑒定申報審核后,憑“繳費清單”先至相關收費窗口繳納“評審費”,再至市鑒定中心財務收費窗口繳納“考核費”。
具體考務時間安排如下:
1、技能操作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月份 | 受理鑒定申報及繳費日期 | 下載理論知識準考證日期 | 理論知識 統(tǒng)考日期 |
1月 | 2014年11月22日—2014年12月16日 | 1月16日—1月23日 | 1月24日 |
3月 |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2日 | 3月20日—3月27日 | 3月28日 |
4月 | 2月13日—3月17日 | 4月17日—4月24日 | 4月25日 |
5月 | 3月18日—4月16日 | 5月15日—5月22日 | 5月23日 |
6月 | 4月17日—5月20日 | 6月19日—6月26日 | 6月27日 |
7月 | 5月21日—6月17日 | 7月17日—7月24日 | 7月25日 |
8月 | 6月18日—7月23日 | 8月21日—8月28日 | 8月29日 |
9月 | 7月24日—8月13日 | 9月11日—9月18日 | 9月19日 |
10月 | 8月14日—9月10日 | 10月23日—10月30日 | 10月31日 |
11月 | 9月11日—10月22日 | 11月20日—11月27日 | 11月28日 |
12月 | 10月23日—11月19日 | 12月18日—12月25日 | 12月26日 |
2、計算機應用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日期 | 受理鑒定申報及繳費日期 | 下載準考證日期 | 統(tǒng)考日期 |
1月 | 2014年11月10日—12月12日 | 1月7日—1月16日 | 1月17日 |
3月 | 2014年12月17日—2015年2月12日 | 3月20日—3月27日 | 3月28日 |
5月 | 3月13日—4月15日 | 5月7日—5月15日 | 5月16日 |
6月 | 4月13日—5月12日 | 6月4日—6月12日 | 6月13日 |
7月 | 5月21日—6月17日 | 7月17日—7月24日 | 7月25日 |
9月 | 6月18日—7月24日 | 9月3日—9月11日 | 9月12日 |
10月 | 8月3日—9月11日 | 10月8日—10月16日 | 10月17日 |
12月 | 9月27日—11月6日 | 12月10日—12月18日 | 12月19日 |
3、管理類項目鑒定有關事項時間安排表:
日期 | 受理鑒定申報日期 | 收費日期 | 下載準考證日期 | 統(tǒng)考日期 |
5月 | 3月2日-4月1日 | 3月24日-4月1日 | 4月30日-5月8日 | 5月9、10日 |
6月 | 4月1日-4月30日 | 4月22日-4月30日 | 5月29日-6月5日 | 6月6、7日 |
11月 | 8月31日-9月29日 | 9月17日-9月29日 | 10月30日-11月6日 | 11月7、8日 |
12月 | 9月24日-10月30日 | 10月22日-10月30日 | 11月27日-12月4日 | 12月5、6日 |
二、有關鑒定項目調整:
自2015年起,新增數控車工(技師/二級)(替代數控機床工<技師>)、數控銑工(技師/二級)(替代數控機床工<技師>)、制冷工(初級/五級)(替代制冷設備維修工<初級>)三個鑒定項目,被替代項目不再組織鑒定,補考考生可參加新增項目的鑒定。
三、鑒定有關補考申報:
1、考生參加職業(yè)技能鑒定如成績不合格,可在網上公布鑒定結果評定日期的兩個月后申請補考。補考有效期兩年(以考生新申報網上鑒定結果評定日期計),超過補考有效期須重新申報所有項目鑒定。
2、如考生在補考有效期內重新進行了同職業(yè)等級的新申報鑒定,則視為放棄補考機會,之前的合格項目成績不再保留。
3、補考有效期內鑒定模式如發(fā)生變化,應按新公布的補考方案進行申報。
4、參加職業(yè)技能競賽成績不合格者,不能進行補考。
四、考生應認真填寫職業(yè)技能鑒定報名表并核對確認,自覺遵守上海市職業(yè)技能鑒定中心的考試規(guī)定和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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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