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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住建廳:2020二建準考證打印10月20日—11月1日

發(fā)表時間:2020/10/26 16:04:25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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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開啟打印2020年度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準考證的通知

各市二級建造師考試主管部門,各有關單位及各位考生:

山東省2020年度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應試人員網上打印準考證將于10月20日開啟?,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網上打印準考證開放時間

2020年10月20日9:00至2020年11月1日9:05

二、打印準考證網址

登錄“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官方網站(http://zjt.shandong .gov.cn/)—>政務服務—>山東省二級建造師考試報名和成績查詢系統(tǒng)

三、如果考生發(fā)現準考證信息有誤,請務必在考前到所屬考區(qū)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信息糾錯,以免影響正常參加考試。逾期不再受理信息糾錯事宜。其中,準考證姓名、身份證號碼填寫有誤的,請持本人身份證原件(身份證丟失的,應提供戶籍所在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具有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辦理糾錯;準考證姓名、身份證號碼因重號、重復戶口等有重大修改的,請持公安部門出具的有關證明辦理;準考證單位名稱有誤的請?zhí)峁﹩挝怀鼍叩淖C明。各市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主管部門在辦理準考證信息糾錯時,應注意同時修改考場存根,并在考場存根上加蓋“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執(zhí)業(yè)資格管理專用章”。

四、請考生認真閱讀《山東省2020年度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考生疫情防控告知書》《山東省2020年度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guī)定。

五、請考生認真閱讀“考生須知”(附件1)、“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附件2),應試人員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將視違紀違規(guī)的情況記入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和用人單位提供查詢;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規(guī)定(附件3),組織考試作弊、替考、非法提供試題或答案、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等,屬犯罪行為,由有關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請廣大考生自覺遵守考場規(guī)則,誠信參加考試。

六、請各市主管部門將打印準考證的網址、時間及方式進行網上公告,各有關單位及時通知報名考生,確保應試人員及時打印準考證、順利參加考試。

附件:1.考生須知

2.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

3.《刑法修正案(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9〕13號)規(guī)定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廳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1

考 生 須 知

一、請認真閱讀《山東省2020年度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考生疫情防控告知書》《山東省2020年度二級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承諾書》,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防規(guī)定。

二、憑健康碼、準考證和有效居民身份證(缺一不可)按考點要求有序進入考場,對號入座,并將兩證放在桌子右或左上角。凡不帶身份證的,需持當地公安部門出具的具有本人照片的戶籍證明方可參加考試。

三、參加考試應攜帶2B鉛筆、橡皮、黑色簽字筆或鋼筆、無聲無文本編輯功能的計算器。不得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任何書籍、資料、草稿紙等,已帶入的,應存放在考場指定位置。手機等電子產品應關閉電源,存放在考場指定位置??荚嚻陂g,凡發(fā)現應試人員將違禁物品帶至座位或身上的,一律按違紀處理。

四、請務必認真閱讀試卷上的注意事項和答題卡作答須知,按要求在試卷和答題卡上正確填涂姓名、準考證號等相關信息,漏填或錯填以上信息,將導致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請按要求使用規(guī)定的作答工具在答題卡指定的題號和區(qū)域內作答。未按規(guī)定用筆作答的,按零分處理??荚嚻陂g,不得以任何形式抄錄試題、答案及相關內容。

五、考試實行全場封閉,開考五分鐘后不得入場,考試結束前不得提前交卷出場??荚嚱Y束鈴響,應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答題卡分別反面向上放在桌面上。經監(jiān)考人員允許后,應試人員方可離開考場,不得將試卷、答題卡帶出或傳出考場。

六、請熟知“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規(guī)定”,自覺遵守“考場規(guī)則”。如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將按規(guī)定嚴肅處理。應試人員有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將視違紀違規(guī)的情況記入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社會和用人單位提供查詢。組織考試作弊、替考、非法提供試題或答案、非法使用竊照專用器材等,屬犯罪行為,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閱卷過程中將采用技術手段對試卷進行雷同監(jiān)測,對被甄別為雷同的答卷,將給予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荚嚻陂g,應試人員有義務保護好自己的試卷和答題信息,防止被他人抄襲。

八、請認真核對準考證的個人信息,如信息有誤,請務必在考前到所屬考區(qū)的市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信息糾錯,以免影響正常參加考試??荚嚱Y束后,不再受理信息糾錯事宜。同時,請妥善保管準考證,以備成績查詢和辦理資格證書時使用。

九、請?zhí)崆笆煜た键c地址和交通路線、合理安排行程,注意人身財產安全,以免影響正??荚?。

十、考試成績查詢網址:http://124.128.19.212:82/

附件2

應 試 人 員 違 紀 違 規(guī) 行 為 處 理

(摘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31號)

第六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

(一)攜帶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進入座位,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二)經提醒仍不按規(guī)定書寫、填涂本人身份和考試信息的;

(三) 在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規(guī)定以外位置標注本人信息或者其他特殊標記的;

(四)未在規(guī)定座位參加考試,或者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允許擅自離開座位或者考場,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五)未用規(guī)定的紙、筆作答,或者試卷前后作答筆跡不一致的;

(六)在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在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

(七)將試卷、答題卡、答題紙帶出考場的;

(八)故意損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電子化系統(tǒng)設施的;

(九)未按規(guī)定使用考試系統(tǒng),經提醒仍不改正的;

(十)其他應當給予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七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期限為五年:

(一)抄襲、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

(二)互相傳遞試卷、答題紙、答題卡、草稿紙等的;

(三)持偽造證件參加考試的;

(四)本人離開考場后,在考試結束前,傳播考試試題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帶入考場的通訊工具、規(guī)定以外的電子用品的;

(六)其他應當給予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處理的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八條 應試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特別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之一的,給予其當次全部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并將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記入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長期記錄:

(一)串通作弊或者參與有組織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情節(jié)特別嚴重、影響惡劣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第九條 應試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工作場所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終止其繼續(xù)參加考試,并責令離開考場;情節(jié)嚴重的,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的規(guī)定處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交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的;

(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的;

(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工作人員或者其他應試人員的;

(四)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第十條 應試人員有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資格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等嚴重違紀違規(guī)行為的,由證書簽發(fā)機構宣布證書或者成績證明無效,并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處理。

第十一條 在閱卷過程中發(fā)現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經閱卷專家組確認的,由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給予其當次該科目考試成績無效的處理。作答內容雷同的具體認定方法和標準,由省級以上考試機構確定。

應試人員之間同一科目作答內容雷同,并有其他相關證據證明其違紀違規(guī)行為成立的,視具體情形按照本規(guī)定第七條、第八條處理。

第十二條 專業(yè)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誠信檔案庫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tǒng)一建立,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考試誠信檔案庫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向用人單位及社會提供查詢,相關記錄作為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證書核發(fā)和注冊、職稱評定的重要參考??荚嚈C構可以視情況向社會公布考試誠信檔案庫記錄相關信息,并通知當事人所在單位。

第十六條 對應試人員違紀違規(guī)行為被當場發(fā)現的,考試工作人員應當予以制止。對于被認定為違紀違規(guī)的,要收集、保存相應證據材料,如實記錄違紀違規(guī)事實和現場處理情況,當場告知其記錄內容,并要求本人簽字;對于拒絕簽字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由兩名考試工作人員如實記錄其拒簽或者惡意損壞證據材料的情況。違紀違規(guī)記錄經考點負責人簽字認定后,報送考試機構或者考試主管部門。

附件3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十六次會議通過)

(節(jié)選)

二十五、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guī)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p>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法釋〔2019〕13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于2019年4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65次會議、2019年6月28日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第十三屆檢察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2019年9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于辦理組織考試作弊等刑事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治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代替考試等犯罪,維護考試公平與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現就辦理此類刑事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僅限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所規(guī)定的考試。

根據有關法律規(guī)定,下列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一)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等國家教育考試;

(二)中央和地方公務員錄用考試;

(三)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全國統(tǒng)一考試、會計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資產評估師資格考試、醫(yī)師資格考試、執(zhí)業(yè)藥師職業(yè)資格考試、注冊建筑師考試、建造師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等專業(yè)技術資格考試;

(四)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門以及行業(yè)組織的國家考試。

前款規(guī)定的考試涉及的特殊類型招生、特殊技能測試、面試等考試,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

第二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一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中組織考試作弊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組織考試作弊的;

(四)組織考生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作弊的;

(五)多次組織考試作弊的;

(六)組織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

(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八)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九)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三條 具有避開或者突破考場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獲取、記錄、傳遞、接收、存儲考試試題、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專門設計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

對于是否屬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款規(guī)定的“作弊器材”難以確定的,依據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考試主管部門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涉及專用間諜器材、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偽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關規(guī)定作出認定。

第四條 組織考試作弊,在考試開始之前被查獲,但已經非法獲取考試試題、答案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擾亂考試秩序情形的,應當認定為組織考試作弊罪既遂。

第五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的“情節(jié)嚴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研究生招生考試、公務員錄用考試的試題、答案的;

(二)導致考試推遲、取消或者啟用備用試題的;

(三)考試工作人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試題、答案的;

(六)違法所得三十萬元以上的;

(七)其他情節(jié)嚴重的情形。

第六條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試題不完整或者答案與標準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響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的認定。

第七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四款的規(guī)定,以代替考試罪定罪處罰。

對于行為人犯罪情節(jié)較輕,確有悔罪表現,綜合考慮行為人替考情況以及考試類型等因素,認為符合緩刑適用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可以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處。

第八條 單位實施組織考試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等行為的,依照本解釋規(guī)定的相應定罪量刑標準,追究組織者、策劃者、實施者的刑事責任。

第九條 以竊取、刺探、收買方法非法獲取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的試題、答案,又組織考試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分別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guī)定的,以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和組織考試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數罪并罰。

第十條 在法律規(guī)定的國家考試以外的其他考試中,組織作弊,為他人組織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符合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非法生產、銷售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擾亂無線電通訊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構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設立用于實施考試作弊的網站、通訊群組或者發(fā)布有關考試作弊的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的規(guī)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試題、答案罪、非法獲取國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第十二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宣告職業(yè)禁止;被判處管制、宣告緩刑的,可以根據犯罪情況,依法宣告禁止令。

第十三條 對于實施本解釋規(guī)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的危害程度、違法所得數額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況、認罪悔罪態(tài)度等,依法判處罰金。

第十四條 本解釋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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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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