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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大綱《經濟法基礎》第一章

發(fā)表時間:2014/5/23 9:32:0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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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質與特征

(二)掌握法律關系及其要素

(三)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律責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與分類、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考試內容]

第一節(jié) 法律基礎

一、法和法律

(一)法和法律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規(guī)范體系,這一意志的內容由統(tǒng)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它通過規(guī)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確認、保護和發(fā)展有利于統(tǒng)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狹義的法律專指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guī)范性文件;而廣義的法律則指法的整體,即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各種行為規(guī)范的總和。

(二)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的本質。

法是統(tǒng)治階級的國家意志的體現。

2.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guī)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guī)范,具有規(guī)范性。

二、法律關系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或者說,是被法律規(guī)范所調整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法律關系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三、法律事實

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guī)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通常劃分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法律事件是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

法律行為是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律行為作不同的分類。

四、法的形式與分類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是指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chuàng)制出來,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法律文件。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五、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法律部門是根據一定標準和原則所劃定的同類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又稱部門法。

一個國家現行的法律規(guī)范分類組合為若干法律部門,由這些法律部門組成的具有內在聯系的、互相協(xié)調的統(tǒng)一整體即為法律體系。

(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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