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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法律關系?
一、法和法律
(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1.法與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著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規(guī)范體系。
要點:
(1)法的本質:法是統(tǒng)治階級意志的體現(xiàn)。
(2)法的特征: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guī)則和社會規(guī)范,不僅具有行為規(guī)則、社會規(guī)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①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guī)范——國家意志性;
②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強制性;
③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guī)范——利導性;
④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guī)范——規(guī)范性。
二、法律關系
(一)法律關系的概念:
法律關系是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人們的行為過程中所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與義務關系。
(二)法律關系的要素——3要素:法律關系的主體、客體、內容
1.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2.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主體各方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xiàn)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guī)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如公民依法享有繼承權,可以接受繼承,也可以放棄繼承。
(2)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guī)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義務主體可以積極的作為方式去履行義務,如納稅、服兵役等。也可以消極的不作為方式去履行義務,如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等。
3.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包括4類:物、精神產品、行為、人身。
(1)物,包括自然物、人造物、貨幣及有價證券
不包括:陽光、空氣、自然災害等。
(2)非物質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第一,知識產品:包括著作、發(fā)現(xiàn)、發(fā)明、設計等,知識產品本身沒有實物形態(tài),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證書、書籍、錄像、錄音等。
第二,道德產品:包括榮譽稱號、嘉獎表彰、體育比賽的名次等。
(3)行為。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不是指人們的一切行為,而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一定目的所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消極行為),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注意以下幾點:(1)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販賣或拐賣人口,禁止買賣婚姻;(2)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者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就屬于違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為;(3)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如有監(jiān)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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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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