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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第五章第三節(jié):合同的履行

發(fā)表時間:2018/3/14 9:51:5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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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jié)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規(guī)則

(一)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guī)則

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規(guī)定。

(二)涉及第獲人的合同履行

1.向第下人履行的合同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二、抗辯權的行使

(一)同時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腥行要求。同時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同時履行抗辯權只是暫時阻止對方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而不是永久地終止合同。

(二)后履行抗辯權

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后履行抗辯權的效力。后履行抗辯權不是永久性的,它的行使只是衡時阻止了當事人請求權的行使。

(三)不安抗辯權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1)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喪失商業(yè)信譽;

(4)有喪失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效力。包括中止合同、解除合同。

三、保全措施

(一)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干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二)撤銷權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士日。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臼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fā)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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