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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工程法規(guī)知識》輔導講義第四講3

發(fā)表時間:2013/11/21 10:56:06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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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科目建設工程法規(guī)及相關知識》是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中重點考試科目,本文章幫助您系統(tǒng)復習2014年二級建造師考試課程,全面了解二級建造師考試教材的相關重點!

2Z202033掌握可變更、可撤銷合同

一、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概念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訂立的合同欠缺生效條件時,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思,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作出裁定,從而使合同的內容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

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原因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的構成條件如下:

1、表意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2、表意人的誤解是重大的

3、誤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

4、誤解不應是表意人故意發(fā)生的

(二)顯失公平

1、合同在訂立時就顯失公平。

2、合同的內容在客觀上利益嚴重失衡。

3、受有過高利益的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利用對方的故意。

(三)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

因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應區(qū)分為兩類:一類是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而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無效合同對待;另一類是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但未損害國家利益的,應作為可變更、可撤銷合同處理,即被欺詐人、被脅迫人有權將合同變更或撤銷。

(四)乘人之危而訂立的合同

三、撤銷權的行使

(一)行使撤銷權的主體

如果出現(xiàn)上述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撤銷權由重大誤解的誤解人、顯失公平的受害人、被欺詐方、被脅迫方、乘人之危的受害方行使。只有這些合同當事人才有權行使合同撤銷權,對方當事人不享有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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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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