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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復習資料之民事法律主體

發(fā)表時間:2011/7/11 9:32:58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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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事法律主體

(一)自然人

民事權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行為能力:是自然人通過自己的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民事權利能力是民事行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與年齡和精神狀況有關。

民事權利能力  一般權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繼承) 
特殊權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  ≤ 10周歲,或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10周歲~18周歲,或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18周歲,或16周歲~18周歲自食其力的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3)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

(4)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考點提示:

(1)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與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經營范圍限制;(b)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均同時始于成立終于消滅。這是必考的點。

(2)法人有獨立財產是其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組織

依法領取營業(yè)執(zhí)照,有一定組織機構和財產,但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如:個人獨資企業(yè)、合伙企業(yè)、分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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