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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級建造師考試法規(guī)相關知識資料:講義精選(14)
2Z202020合同的訂立
2Z202021掌握要約
五、要約的撤回
要約的撤回,指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約人使其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7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六、要約的撤銷
要約的撤銷,指在要約發(fā)生法律效力之后,要約人使其喪失法律效力而取消要約的行為。
《合同法》第18條規(guī)定:“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
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利益,《合同法》第19條同時規(guī)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要約的撤回與要約的撤銷在本質上是一樣的,都是否定了已經發(fā)出去的要約。其區(qū)別在于:要約的撤回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前,而要約的撤銷則是發(fā)生在要約生效之后。
重點解析:
1、從表現(xiàn)形式上看,要約撤回發(fā)生在要約到達(或剛剛到達)受要約人之前,而要約撤銷則發(fā)生在要約已經到達受要約人,受要約人尚未發(fā)出承諾通知之前。兩者的實質區(qū)別在于:前者是在要約尚未生效(或剛剛生效)時發(fā)生的,而后者則是在要約生效后,受要約人發(fā)出承諾通知前。
2、對于要約不得撤銷的兩類情形,應當準確記憶。特別是注意第二項,要求受要約人不僅得“有理由認為要約不可撤銷”,而且要求“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兩個并列條件缺一不可。
2Z202022掌握承諾
四、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
承諾超期是指受要約人主觀上超過承諾期限而發(fā)出承諾導致承諾遲延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8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fā)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承諾延誤是指受要約人發(fā)出的承諾由于外界原因而延遲到達要約人。
《合同法》第29條規(guī)定:“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有效。”
重點解析:
“承諾超期”與“承諾延誤”是兩個重要且容易混淆的概念,我們來對這兩個概念作一總結:
1、承諾超期: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屆滿后發(fā)出,此時承諾原則上按無效處理,但要約人及時認可的則有效。
2、承諾延誤:承諾是在承諾期限內發(fā)出的,只是由于外界原因超出承諾期限后到達。此時承諾原則上按有效處理,但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的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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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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