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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估價師考試管理基礎與法規(guī)輔導:課堂筆記六(10)
(4)協(xié)作處理方法是指某些土地違法案件因為案情復雜、涉及面廣,根據(jù)不同情況,需要與行政監(jiān)察機關、黨的紀檢機關、經濟監(jiān)督部門、政府其它部門以及司法機關等,組成聯(lián)合調查組進行調查和處理的方法。
(5)公開處理的方法。公開處理方法是指對一些在本地區(qū)有重大影響的土地違法案件,實行公開處理的制度。在處理時,組織干部和部分群眾到場,請新聞、輿論界公開報道。
例題:土地執(zhí)法監(jiān)察的方法有()等方法。
A.超前控制方法
B.跟蹤檢查方法
C.目標管理方法
D.協(xié)作處理或公開處理方法
答案:ABCD
解析:土地執(zhí)法監(jiān)察的方法有超前控制方法、跟蹤檢查方法、目標管理方法以及協(xié)作處理或公開處理等特殊處理方法。
(二)土地違法行為及處罰(掌握)
1、非法轉讓土地
(1)非法轉讓土地的認定
非法轉讓土地,是指違反法律規(guī)定,將土地權利完全或部分地轉移給他人的行為。買賣,從理論上講,是將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他方,他方為此支付價金的行為。由于我國實行土地公有制,單位和個人只享有對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并且法律禁止集體土地使用權自由轉讓,因此,只要實際上發(fā)生了一方違法地將土地權利完全轉移給另一方,另一方支付價金,則可以認定為買賣。除此形式之外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將土地權利轉移的行為,即為“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對買賣土地”和“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雖然對其處罰并無區(qū)別,但在適用時,仍應準確把握其行為性質。對在實質上非法將土地權利完全地、永久地提供給另一方,另一方為此支付價金的,應定性為“買賣土地”;對將土地違法地有期限地提供給他方使用,或者一方支付金錢以外的標的物,另一方提供土地的,則應定性為“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
(2)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①沒收違法所得。所謂違法所得,是指依照違法行為,一方應當交付給另一方的錢或物。具體判斷什么是違法所得,要根據(jù)違法行為的內容、違法行為確立的雙方當事人應承擔的義務而定。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有償轉讓土地中,一方得到錢或物,另一方得到土地,則違法所得的內容包含了金錢和土地,均屬沒收之列;在非法無償轉讓土地中,一方得到土地,另一方沒有所得,因此,違法所得僅為土地,應予沒收。
②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了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并且這些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則應當責令違法者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將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拆除,恢復土地原狀。
③沒收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如果在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則可以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
④罰款。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除采取上述處罰措施以外,還可以對當事人處以罰款。對于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新《土地管理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guī)定,應當依照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⑤行政處分。給予行政處分的對象,是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使行政處分權的機關是有關責任人員的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的依據(jù),是《國務院關于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guī)定》和《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
⑥刑事責任。主要是指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情節(jié)嚴重,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罪的,應當依法由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依照刑事訴訟的有關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時,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guī),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例題: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以下。
A.20%
B.30%
C.40%
D.50%
答案:D
解析: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破壞耕地
(1)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認定
破壞耕地行為,有以下幾種表現(xiàn)形式,一是占用耕地建窯、建墳;二是未經批準,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使土地種植條件遭到破壞;三是因土地開發(fā)造成土地沙化、鹽堿化的。認定破壞耕地行為,一個非常重要的標準就是耕地質量受到破壞。
(2)對破壞耕地行為的處罰
①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即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違法者自行糾正其違法行為,并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對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采取措施進行治理,以減輕其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這是一種補救性質的處罰,其目的在于使被破壞的耕地得以恢復,以保證現(xiàn)有耕地的數(shù)量和質量。
②罰款。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但是否處以罰款,應當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視違法行為所造成的后果來確定。罰款的具體標準和幅度,應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作出明確規(guī)定。對于破壞耕地的行為,可以并處罰款,《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guī)定,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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