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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土地估價師管理法規(guī)第九部分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第一章

發(fā)表時間:2012/3/1 10:46:01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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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

一、《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出臺背景實施時間:

國土資源部令第32號《國土資源信訪規(guī)定》,于2005年12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2次部務會議修訂通過,2006年1月4日發(fā)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二、重要條文學習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國土資源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處理的活動。

本規(guī)定所稱信訪人,是指采用前款規(guī)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第三條 國土資源信訪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

(二)暢通信訪渠道,方便信訪人;

(三)實事求是,有錯必糾;

(四)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jié)合;

(五)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導致國土資源信訪事項發(fā)生的矛盾和糾紛。

第四條 上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對下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信訪工作績效進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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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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