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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送達與履行
第四十七條 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被申請人不履行或者無正當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復議機關有權責令其限期履行。
責令其限期履行的,應當制作責令限期履行通知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行政復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部門預算。復議機構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必須的設備、工作條件,復議機關要給予保障。
第五十七條 復議機關可以使用行政復議專用章。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例題(判斷):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答案:×
解析:在行政復議活動中,行政復議專用章和行政復議機關的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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