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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yè)法律顧問考試法律實務真題精選及解析(15)

發(fā)表時間:2012/12/28 14:56:4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wǎng)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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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企業(yè)法律顧問考試備考已經(jīng)拉開帷幕,為檢測考生在2013年企業(yè)法律顧問考試備考中的復習效果,小編特編輯整理了企業(yè)法律顧問考試模擬試題:《企業(yè)法律實務》練習題,讓您基礎更牢固,輕松備考!

(2007年多項選擇第37題)

7.2006年3月,乙公司與甲公司簽訂了一份買賣合同。合同約定,乙公司應在當年5月底供應甲公司50臺電視,甲公司在驗收合格后l0日內付款。同年4月。乙公司被丙公司兼并,并辦理了注銷登記。同年5月底,甲公司按照原合同約定來乙公司提貨,方得知上述事實,于是找到丙公司,要求丙公司履行合同。丙公司以合同系乙公司所簽,與己無關為由加以拒絕。甲公司遂以丙公司為被告訴至法院。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丙公司兼并乙公司應當承擔乙公司的債權債務

B.丙公司可以不承擔乙公司的債權債務

C.丙公司應按照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約定向甲公司交付貨物

D.甲公司應按照乙公司與甲公司之間的約定向丙公司交付貨款

正確答案:AC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當事人一方發(fā)生變更時的履行規(guī)則。當事人一方發(fā)生變更主要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和合同主體內部法定代表人等的變更兩種情況,有不同的履行規(guī)則,具體情況如下:(1)債權人分立、合并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致使履行債務發(fā)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債權人分立是指作為債權人的組織依法分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獨立的組織,原來的組織可以存在(存續(xù)分立),也可以消滅(新設分立)。債權人合并是指作為債權人的組織與其他組織結合成一個組織,原來的組織可以存在(吸收合并),也可以消滅(新設合并)。債權人發(fā)生分立、合并或變更住所事項,都會給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帶來困難,因此債權人應履行及時通知債務人的義務。如果債權人沒有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可暫時中止履行自己的債務或直接將合同的標的物提存,債務人依法提存后,即發(fā)生消滅債務的后果。(2)合同生效后,當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稱的變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是合同主體即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協(xié)議,因此,如果只是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改變或者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動,都不是合同主體的實質性改變,合同主體即當事人自然無理由以上述情況的變化來拒絕合同義務的履行。正確答案是ACD。

(2007年多項選擇第38題)

8.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大米合同,合同約定甲公司應當在10月30 13向乙公司交付100噸大米。lo月初,甲公司把大米運送到乙公司。對此,乙公司應( )。

A.拒絕接受貨物

B.拒絕接受貨物并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C.接受貨物并要求對方承擔侵權責任

D.接受貨物并要求對方支付增加的費用

正確答案:AD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是提前履行規(guī)則。提前履行,是指債務人在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履行債務的行為。由于世界各國的合同法幾乎都主張當事人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債務,因此對任何不符合合同規(guī)定的履行行為都會被視為違約行為,然而提前履行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不適當履行合同的行為,法律仍然給予其特殊的對待措施,我國《合同法》第71條對提前履行做出了相關規(guī)定,確立了提前履行之規(guī)則,其具體內容為:(1)債權人具有提前履行拒絕權。由于提前履行通常被視為不適當履行。所以,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了債權人的提前履行拒絕權。提前履行拒絕權是指債權人針對債務人的提前履行請求的否認并有權拒絕接收其給付的行為。(2)債務人的提前履行權。雖然債權人拒絕提前履行權原則上法律許可存在,但為了維護合同的均衡機制,同時照顧到實務中并不是所有的提前履行都會影響債權人的利益,更何況債務人的提前履行有時可以為債權人帶來期限利益,所以法律同時規(guī)定了債務人有條件的提前履行權,即如果提前履行不影響債權人的利益,債權人應當接受債務人的提前履行。從法理的角度看,債權人的接受行為即表示認可債務人的提前履行,事后不可主張債務人未適當履行合同債務。(3)提前履行給債權人增加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這種額外費用是否屬于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在法律上并未明確。從法律不加區(qū)別的規(guī)定看,應當不具有違約責任承擔方式的性質。正確答案是AD。

(2007年多項選擇第39題)

9.乙公司擅自對甲公司借給其使用的一臺機器轉讓給丙公司。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若乙公司以自己的名義將機器轉讓給丙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之間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B.若乙公司以甲公司的名義將機器轉讓給丙公司,乙公司的行為屬于無權代理行為

C.丙公司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該機器的所有權

D.丙公司不能取得該機器的所有權

正確答案:ABC

真題解析:本題所考查的考點比較多,包括效力待定合同、無權代理和善意取得。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欠缺有效要件,能否發(fā)生法律效力尚未確定,有待有權人追認或拒絕來確定是否有效的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是:第一,合同雖已成立,但欠缺有效要件——當事人具有締約能力的要件,合同效力不確定,既非無效,也非有效。第二,合同效力的確定取決于有權人的行為。有權人予以追認,則合同發(fā)生效力;有權人不予追認或拒絕的,則合同歸于無效。效力待定合同的種類包括:(1)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屬于效力待定的合同,經(jīng)法定代理人追認,方可具有法律效力。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追認或不予表示。不予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在法定代理人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但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做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純獲利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jīng)法定代理入追認,直接發(fā)生法律效力。(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行為人超越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行為人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才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效力;被代理人未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經(jīng)催告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合同的權利,撤銷應以通知的方式做出。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無處分權人訂立的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否則該合同無效。

無權代理,是指代理人實質上沒有代理權而實施的代理行為。這種代理行為具備了代理的表面特征,但“代理火”欠缺實質的代理權。無權代理主要有三種情形:(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沒有代理權的代理,即當事人沒有取得。“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權,也未獲得人民法院或者有關機關以指定方式授予的代理權,而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具有代理權的代理人所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超出了他的代理權限范圍。超越代理權限的部分民事法律行為,屬于無權代理。(3)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代理權終止后的代理,即獲得代理權的代理人在代理權消滅之后繼續(xù)實施的代理行為。由于代理權的終止,使代理人失去了“代理”的權利和資格,其“代理”行為如果未經(jīng)被代理人的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產(chǎn)生約束力。無權代理經(jīng)過被代理人追認的,轉化為有權代理,其法律效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被代理人可以以積極的意思表示予以承認,也可以以行為的方式予以默認。如接受第三人的履行,或支付價款等。無權代理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的,對本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應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的讓與人,在不法將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轉讓給受讓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時是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就可以依法取得該不動產(chǎn)或動產(chǎn)的所有權。善意取得應具備如下條件:第一,出讓人須為無處分權人。第二,受讓人受讓該財產(chǎn)時是善意的,即受讓人在受讓財產(chǎn)時相信讓與人享有處分財產(chǎn)的權利。第三,受讓財產(chǎn)是以合理的價格有償取得的;如果是通過繼承、遺贈、贈與等行為取得財產(chǎn)的,不適用善意取得。第四,轉讓的財產(chǎn)。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當?shù)怯浀囊呀?jīng)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jīng)交付給受讓人。學理上通常認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轉的物,如爆炸物、槍支彈藥、麻醉品、毒品等不適用善意取得;贓物、遺失物、埋藏物、隱藏物、漂流物等不適用于善意取得,但第三人如果是從出賣同類物品的公共市場上買得的除外。受讓人善意取得所有權后,原所有權人因其所有權歸于消滅,因此其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chǎn),而只能請求無處分權人賠償損失。另外,善意受讓人取得動產(chǎn)后,該動產(chǎn)生的原有權利(如抵押權等他物權)消滅,但善意受讓人在受讓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權利的除外。正確答案是ABC。

(2007年多項選擇第40題)

10.甲公司將房屋兩間租給乙公司使用。乙公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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