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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規(guī)定的國家土地所有權的客體范圍主要包括:
(1)城市市區(qū)范圍內的土地;
(2) 1950年土地改革中沒有將土地所有權分配給農民的土地;實施1962年《六十條》時未劃入農民集體范圍內的土地;
(3)國家建設征用的土地和已辦理征用手續(xù)的土地;
(4)國有鐵路、電力、通訊、水利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公路線路用地;
(5)軍隊接收的敵偽地產及解放后經人民政府批準征用,劃撥的軍事用地;
(6)河道堤防內的土地和堤防外的護堤地,無堤防河道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以下的土地,除土改時已將所有權分配給農民,國家未征用,且迄今仍歸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
(7)國家建設對農民集體全部進行移民安置并調劑土地后,遷移農民集體原有的土地;因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農民集體建制被撤銷或其人口全部轉為非農業(yè)人口,其未經征用的土地;
(8) 1962年9月《六十條》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的華僑農場使用的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含合作化之前的個人土地),迄今沒有退給農民集體的土地;
(9)《六十條》公布時起至1982年5月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原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國家所有:①簽訂過土地移轉等有關協(xié)議的;②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使用的;③進行過一定補償或安置勞動力的;④接受農民集體饋贈的;⑤已購買原集體所有建筑物的;⑥農民集體所有制企事業(yè)單位轉為全民所有制或者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的。
(10)1982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公布時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開始實施止,全民所有制單位和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農民集體土地,依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清查處理后仍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使用的土地;1987年《土地管理法》施行后違法占用的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處理后,確定土地所有權。
(11)1986年3月****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發(fā)布之前,全民所有制單位、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租用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后,能夠恢復耕地的,退還農民集體耕地,所有權仍屬于農民集體;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的,由用地單位按租用時的規(guī)定,補辦手續(xù),土地歸國家所有。凡已經按照有關規(guī)定處理了的,可按處理決定確定所有權和使用權。
(12)土地所有權有爭議,不能依法證明爭議土地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屬于國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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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