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等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fā)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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