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小時:民航降停或起飛前2個小時通知海關。
24小時:海關對走私嫌疑人扣留時間,特殊可延長至48小時
24小時:出口貨物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后,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
24小時:進境船舶報關,應在船舶抵達口岸前或抵達口岸后24小時內申報。如果不能及時提供齊全的載貨清單,出具保函后,應卸貨后的24小時以內補齊交給海關。出境時,應在駛離口岸前24小時通知海關(如停泊時間不足24小時,應在抵達口岸時),辦理出口岸手續(xù)。
3日:海關發(fā)現進出境貨物有侵犯知識產權嫌疑的,應制作扣留憑證送達收(發(fā))貨人,并書面通知權利人,權利人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日內提出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書面申請的海關予以扣留。
3日:辦理出口退關手續(xù)時,應自得知貨物未裝上運輸工具并決定不再出口之日起3天內申請。如果已繳納出口稅,可以在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申請退還。
5日:納稅人應自海關簽發(fā)噸稅繳納書之日起5日內繳清噸稅,并由海關簽發(fā)船舶噸稅執(zhí)照。
5天:出口監(jiān)管倉庫的經理人應在每一個月的前5天將上月進出庫及結存情況向海關核報。
5天:保稅倉庫經營人應于每月的前5天定期向海關報送"收、付、存月報表"。
5天:提前報關的進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早報之日起5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xù)。提前報關的出口轉關貨物應在電子數據申報之日起5日內,運抵啟運地海關監(jiān)管場所辦理轉關手續(xù)。
7日:收貨人或者發(fā)貨人認為貨物未侵犯權利人知識產權的,應當自海關扣留憑單送達之日起向海關提出書面說明。提出異議的,由海關通知權利人或代理人,他們在書面通知送達之日起15日內,有權將侵權爭議提請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處理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10日:進入加工區(qū)的貨物因不可抗力造成短缺、損毀的,自發(fā)現之日起10日內向海關報告。
10日:加工區(qū)之間貨物的往來,不能按轉關運輸辦理的,轉入區(qū)海關向收貨人收取保證金。貨物運入轉入區(qū)經海關核對后10個工作日內退還保證金。
14日:進口貨物的收貨人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出口貨物的發(fā)貨人除海關特準之外應當在貨物運抵海關監(jiān)管區(qū),裝貨的24小時以前向海關申報,最后一天為法定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的,延至之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未申報的,自申報期限到期次日起,日征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0.5‰的滯報金,起點為人民幣50元。超過3個月海關將依法變賣貨物。1年內如申請,可以返還變賣所剩金額。
14日:轉關貨物應當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天內向進境地海關辦理轉關手續(xù),在海關限定期限內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起14天內,向指運地海關辦理手關手續(xù)。逾其按規(guī)定征收滯報金。
14日:辦理直接退運手續(xù)時,如果屬于應領取許可證件的進口貨物,應當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14日內提出書面申請;如果因錯發(fā)、錯運請求直接退運,應當在向海關正式申報前或海關確定查驗前提出書面申請(已申報或已決定查驗的,在海關查驗并確認為錯發(fā)、錯運后提出);其他貨物,應在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或自運輸工具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15日:報關員遺失報關員證應15日內向海關說明。海關在聲明作廢之日起3個月內補發(fā)。
15日:保稅工廠或保稅集團應在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海關報送報表。
15日:海關將在扣留嫌疑貨物之日起15日內開始調查。
20天:擔保期不得超過20天,特殊情況下可海關申請延期。
1個月:外資企業(yè)出資并在有關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后1個月內向海關提交驗資報告。否則海關將撤銷減免稅登記。
1個月:加工貿易合同核銷時限,經營加工貿易的企業(yè)在加工貿易合同到期或最后一批成品出運后一個月內申請核銷。加工裝配合同、進料對口合同以出口交貨的最后期限為合同期;進料非對口合同、保稅工廠和保稅集團加工貿易合同以海關核發(fā)《登記手冊》之日起1年為合同期,也是手冊的有效期。最后一批成品出運早于合同期的,應當在出運后1個月內向海關申請核銷;遲于合同期,應當在合同到期1個月內申請核銷。
2個月:出口加工區(qū)內使用的機器、設備、辦公用品等運往區(qū)外維修、測試或檢驗,應自運出之日起2個月內復運進區(qū)。特殊情況下不能運回的,應于期滿前7天內申請延期,延期不得超過1個月。
3個月:進口貨物的收貨人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超過3個月未向海關申報的,其進口貨物由海關提取依法變賣處理。自貨物變賣之日起1年內收貨人申請予以發(fā)還。
3個月:過境貨物自進境之日起超過規(guī)定的3個月期限未向海關申報的,海關關提取變賣。
3個月:過境貨物申報進境后6個月內不能出境的,經海關同意,可延期3個月。
3個月:外國轉運貨物在中國口岸存放期間,不得開拆、改換包裝或進行加工,并在3個月內辦理海關手續(xù)并轉運出境
3個月: 進口誤卸、溢卸貨物,經海關確認后,由原運輸工具的負責人自卸貨之日起3個月內申報退運出境手續(xù),或由收發(fā)貨人辦理退運或進口手續(xù)。經海關同意,可延期3個月。
3個月:暫時進境或租借進境的集裝箱應在進境之日起3個月內復運出境。特殊情況下,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但不得超過3個月。
3個月:進境行郵物品在3個月內應海關申報。
3個月:申請商品歸類行政裁定應當在貨物擬進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授權海關提出書面申請,海關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裁定并通知申請人和對外公布。
3個月:查驗貨物被海關損壞后,自收到《賠償通知單》之日起3個月內憑以向海關領取賠款。
3個月:特定減免稅的《進出口貨物征免稅證明》有效期3個月,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最長延長期限是3個月。
3個月:轉運貨物、通運貨物應自入境之日起3個月內出境。
6個月:保稅區(qū)委托區(qū)外企業(yè)加工貨物,加工期限為6個月,可申請延期,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個月:過境貨物應自入境之日起6個月內運輸出境,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延期不得超過3個月。
6個月:暫時(準)進出口貨物的擔保期限是貨物進出口之日起的6個月,經海關批準可以延期6個月。暫時進口的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電影、電視攝制機械、能及裝貨物的容器,應自延期第一個月起每月按原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的1/48為完稅價格繳納進口稅。不足一個月的按1個月繳納。
半年:加工區(qū)企業(yè)自開展出口加工業(yè)務或倉儲業(yè)務之日起,每半年向海關進行一次核銷手續(xù)。
6個月: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膠加工貿易的制成品返銷期限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
6個月:出口加工貿易的出口料件應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復進口。
6個月:保稅區(qū)企業(yè)委托非保稅區(qū)企業(yè)加工期限為6個月,特殊可展延6個月。
6個月:保稅區(qū)企業(yè)委托非保稅區(qū)企業(yè)加工期限為6個月,特殊可展延6個月。
6個月:加工區(qū)原則上不得委托區(qū)外企業(yè)進行產品加工,在經主管海關關長批準后,由接受委托我區(qū)外企業(yè)向加工區(qū)主管海關繳納貨物等值的保證金后辦理出區(qū)手續(xù)。加工期限6個月,不得延期。
6個月:在海關提出追索之日起6個月內,擔保人有權向海關提供貨物已復出口或ATA單證冊已合法注銷的證據。
6個月:進口展覽品應自進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經海關批準,可以延長,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6個月:暫準進口貨物應于進口之日起6個月內全部復運出境。如需延期,應提前海關提出申請。延長期滿后不再給予延長,如特需,應報海關總署批準。對施工機械、工程車輛、供安裝使用的儀器、工具和電影、電視攝制機械以及盛裝貨物的容器,在延長期內,自第7個月開始按月征收進口關稅及進口環(huán)節(jié)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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