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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在海關審定完稅價格時的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要求具保放行貨物的權利,即在海關審查確定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期間,納稅義務人可以在依法向海關提供擔保后,先行提取貨物。 2.估價方法的選擇權,即如果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白日提供有關資料后,可以提出申請,顛倒倒扣價格估價方法和計算價格估價方法和適用次序。 3.對海關如何確定進出口貨物完稅價格的知情權,即納稅義務人可以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海關就如何確定其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作出書面說明。 4.對海關估價決定的申訴權,即依法向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二)義務 1.如實提供單證及其他相關資料的義務,即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申報時,應當按照《審價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海關如實提供發(fā)票、合同、提單、裝箱清單等單證。根據(jù)海關要求,納稅義務人還應當如實提供與貨物買賣有關的支付憑證以及證明申報價格真實、準確的其他商業(yè)單證、書面資料和電子數(shù)據(jù)。 2.如實申報及舉證的義務,即貨物買賣中發(fā)生《審價辦法》規(guī)定中所列的價格調整項目的,納稅義務人應當如實向海關申報。價格調整項目如果需要分攤計算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根據(jù)客觀量化的標準進行分攤,并同時向海關白日提供分攤的依據(jù)。 3.舉證證明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chǎn)生影響的義務,即買賣雙方之間雖然存在特殊關系,但是納稅義務人認為特殊關系未對進口貨物的成交價格產(chǎn)生影響時,應提供相關資料,以證明其成交價格符合《審價辦法》的規(guī)定。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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