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jié)海關行政裁定
一、概念
(一)含義
海關行政裁定是指海關在貨物實際進出口前,應對外貿(mào)易經(jīng)營者的申請,依據(jù)有關海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章,對與實際進出口活動有關的海關事務作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
(二)適用范圍
(1)進出商品的歸類。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2)進出口貨物原產(chǎn)地的確定。
(3)禁止進出口的措施和許可證件的適用。
(4)海關總署決定可以適用行政裁定的其他海關事務。
(三)作用(了解)
二、基本內(nèi)容
(一)程序
1.海關行政裁定的申請報關員執(zhí)業(yè)資格考試名家答疑寶典
(1)申請人。
申請人應當是在海關注冊登記的進出口貨物經(jīng)營單位或其代理人。
(2)申請時間和方式。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①應當在貨物擬進口或出口的3個月前向海關總署或直屬海關提交書面申請。
②一份申請只包含一項海關事務。
③申請人不得就同一項海關事務向兩個或兩個以上海關提交行政裁定申請。
(3)申請書的主要內(nèi)容(了解)。
2.海關行政裁定的受理
應當由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受理。
(1)初審。
(2)資料移送。
自接受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nèi)移送海關總署或總署授權機構。
(3)受理機構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nèi),審查決定是否受理該申請(海關不予受理的情形,要掌握)。
3.海關行政裁定的審查
審查機構應為海關總署或海關總署授權機構。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4.海關行政裁定的作出
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行政裁定。
(二)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
海關作出的行政裁定自公布之日起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關境內(nèi)統(tǒng)一適用。
(三)行政裁定的撤消與失效(了解)
(四)異議審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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