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表時間:2010/2/27 10:46:07 來源: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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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節(jié)海關行政復議制度
一、海關行政復議概述
(一)含義
海關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依法向海關復議機構提出申請,由海關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行為。
(二)特征
(1)申請人是不服海關所作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系人。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2)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提起海關行政復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
(4)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
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三)作用。
對海關違法或不當行為所造成的不良后果進行補救,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四)原則(了解)
二、海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一)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參見教材410頁)
(二)程序(申請——受理——審理——決定)
1.申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倒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2.受理
海關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4點)參見教材407頁。
如果海關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5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3.審理(了解)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4.決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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