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海關行政處罰的管轄
(1)海關行政處罰由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fā)生地海關管轄。
(2)兩個以上海關都有管轄權的案件,由最先發(fā)現(xiàn)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3)管轄不明確的案件,由有關海關協(xié)商確定管轄,協(xié)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級海關指定管轄。
(4)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由海關總署指定管轄。
(三)海關行政處罰的形式(參見教材404頁)
(四)海關行政處罰的程序
1.簡易程序 。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對于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jù),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2.一般程序
(1)立案;
(2)調(diào)查取證;
(3)作出并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4)行政處罰決定的執(zhí)行;
(5)行政處罰中聽證。來源:中國報關員考試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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