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稅款滯納金
★稅款滯納金
(一)征收范圍
1、滯納金指應納稅的單位或個人因逾期向海關繳納稅款而依法應繳納的款項。
2、起征時間:應當自海關填發(fā)稅款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進口稅費。
3、征收標準:0.5‰
對逾期繳納稅款應征滯納金的其他情況,參見教材271
(二)征收標準
滯納金起征額為50元,不足50元的免予征收。
關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關稅稅額×0.5‰×滯納天數
進口環(huán)節(jié)稅滯納金金額=滯納進口環(huán)節(jié)稅稅額×0.5‰×滯納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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